更新时间:2025-08-18 22:52:16 | 浏览次数:4044
产假工资属于工资待遇的范畴,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相关规定,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产假工资按照女职工生育前的本人工资核算,根据相关规定,核算期间不足整月的,则按照本人工资除以21.75乘以产假期间的计薪天数计算。
6月3日至6日,中国新闻社浙江分社6名记者分为3组,登上其中6座结对岛,用双脚丈量礁石与小路,用镜头与笔尖捕捉当地正在悄然发生的改变。
驻泰国使馆发言人表示,中方高度关注泰国境内湄公河支流重金属污染事件,注意到泰国政府和有关地方近期发布的检测报告,支持泰缅双方加强沟通协调,开展科学、负责任的调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中方一贯要求海外中国企业遵守所在国法律,合法合规经营,愿同湄公河流域各国密切合作,共同保护好流域生态环境和水质。
“太酷了!”科威特驻港总领事格尼姆在体验深圳影石科技(Insta360)的全景相机后,现场与工作人员沟通合作意向。他希望推动中国企业与科威特企业展开合作,将相关产品引入中东市场。
第四届南昌健博会以“科技大健康,重塑新业态”为主题,包括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高等院校在内的300余家企业机构参展。
依据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钟自然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从法律性质看,生育津贴是国家通过生育保险制度给予生育女职工的一项生育福利,体现了社会对生育行为的支持和保障,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通过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两者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简单相互替代。”法官同时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正常休假的,原则上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兼得,且只能获得二者中“就高”的数额,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依法休假时自愿在生育津贴之外另行支付产假工资的,应当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