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8-18 02:08:25 | 浏览次数:5162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简单相互取代。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假系法定权利,放弃产假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即便女职工已领取的生育津贴数额高于其本人生育前的工资数额,用人单位亦无权要求返还差额部分。从注重女职工劳动权利和生育权利双重保护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对提前上班的产后女职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应当予以鼓励。
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十分重视青年工作,关心青年成长成才,在多次重要讲话、座谈、回信中,勉励新时代青年在奋斗中释放青春激情、追逐青春理想。
在与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座谈后,就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体系,调研组建议,要推动“产”与“学”、“学”与“用”深度融合,构建跨领域、跨学科、跨平台的人才培养机制,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与资金链深度互嵌的良性循环,实现政府服务与企业需求同频共振,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快车道。
今年以来,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快推进超长期特别国债的发行使用。截至目前,2025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已下达两批到地方,共计1620亿元。
同年3月26日,刘某顺利生育,相关部门核准支付其生育津贴26059.37元。此后的4月14日至9月19日,王某多次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刘某沟通、安排工作。某科贸公司在上述期间每月向刘某发放工资。后双方发生争议,某科贸公司诉至法院,称刘某在产假期间同时领取了生育津贴和工资,属于重复收入,应当将领取的生育津贴予以返还。对此,刘某辩称,其在产假期间正常提供劳动,工资系劳动所得,领取生育津贴为其合法权益,不应该返还。
森林草原火灾是八大自然灾害之一,为更好应对林火,我国拟规划建设10个国家级林火防控实训基地,并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接下来,我国林火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将分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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