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7-07 11:42:46 | 浏览次数:7492
《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提出“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推进智慧校园建设,探索数字赋能大规模因材施教、创新性教学的有效途径,主动适应学习方式变革”“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和信息技术深度融合”。
预计,6月8日夜间至9日白天,渤海海峡、黄海大部海域、辽东半岛东部沿岸海域、山东半岛附近沿岸海域、成山头附近海域、大连港、青岛港、日照港将有能见度不足1公里的大雾。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简单相互取代。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假系法定权利,放弃产假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即便女职工已领取的生育津贴数额高于其本人生育前的工资数额,用人单位亦无权要求返还差额部分。从注重女职工劳动权利和生育权利双重保护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对提前上班的产后女职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应当予以鼓励。
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立婚约期间男女互赠大额财物系双方以结婚为最终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双方最终解除婚约或未登记结婚,即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则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因此在解除婚约的同时,一方接受对方所赠与的财物,应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白某某返还原告彩礼25万元、金饰款4.1万元和微信转款1.85万元。
“从法律性质看,生育津贴是国家通过生育保险制度给予生育女职工的一项生育福利,体现了社会对生育行为的支持和保障,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通过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两者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简单相互替代。”法官同时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正常休假的,原则上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兼得,且只能获得二者中“就高”的数额,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依法休假时自愿在生育津贴之外另行支付产假工资的,应当予以尊重。
在双方筹办婚礼期间,原被告两人因购买房屋事宜发生争执后再未共同生活。原告杨某称自己多次要求被告与其去往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且避而不见,甚至将原告所有联系方式删除。原告家庭经济基础薄弱,为了给被告支付高额彩礼,一边向银行贷款一边向亲戚朋友借款,至今尚未偿还债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故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等36.7万余元。
中央要求谋划新一轮财税改革,税制改革是重头戏,未来增值税、消费税、个税等主要税种还将有进一步改革举措。笔者呼吁,在税收征管不断强化的同时,为促进企业、个人实际税负维持在合理水平,未来税制改革应当统筹考虑降低名义税率。